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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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0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9号威新软件园5号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系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汉能吴忠市太阳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能吴忠市太阳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国家开发银行对被执行人汉能吴忠市太阳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2)宁03破2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汉能吴忠市太阳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破产重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303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西明
审判员马荣清
审判员马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1.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