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24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乐、杨婧,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袁富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保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5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 梅
审判员 李建宏
审判员 倪佳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