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辖终1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DavidAlanKlanecky。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3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即将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浙0102民初3316号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刚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