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石化国际事业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2民初5553号之二
原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国际事业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1号1幢(1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石化国际事业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原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10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02元,由原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