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2民初3166号
原告:洋浦中柏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绩,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洋浦中柏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洋浦中柏海运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