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14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珊珊,上海**(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土,上海**(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5民初2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80000元和保全费损失2457元,共计标的金额3824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股权投资、保险、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至2024年1月29日,本院已于2023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较少,扣划后其中5万元分配至(2023)浙0291执费3482号案件用于缴纳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诉讼费后,剩余2735.85元发放给申请人; 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花园27幢53号103的不动产本院已于2023年6月7日在(2023)浙0205执保859号中查封,系首封,查封期限为3年,但该不动产有340万元最高额抵押,经询问申请人,认为抵押金额较高无益处置,故本院不予处理; 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花园18号-1-231的车位本院已于2023年12月21日查封,系首封,查封期限为3年,但该不动产有7万元抵押,经询问申请人,认为抵押金额高无益处置,故本院不予处理; 4、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的东风日产牌车辆和车牌为×××的英菲尼迪牌车辆本院已于2023年11月15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系首封,已发责令交付,上述车辆均于2022年设立抵押,经询问,申请人认为有抵押无益处置,要求法院不予处置,故本院不予处理; 5、被执行人***名下编号为PDZA202333021000000363和PDAA202333021000000287的保险系车险,编号为9600150912的保险系医疗险和意外伤害险,编号为300472336628434和300472336664989的保险附加了幼儿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编号为9600154070的保险系被执行人***投保,被保人亦为***,附加了意外伤害险、重疾险、医疗险,编号为20191212101669E的保险系医疗险,编号为A3501171000178和A3501171000179的保险系给子女投保的重疾险,上述保险根据性质不宜扣划,编号为8000064195的保险系寿险,本院已强制终止并扣划其现金价值3785.47元后发放给申请人; 6、被执行人***名下编号为P00009746457的保险系医疗保险,根据性质不宜扣划; 7、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股权、社保、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8、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股权、社保、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9、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之后向法院申报了财产情况,经查,基本属实; 10、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张贴悬赏公告,查无其他财产。 截止2024年1月29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05执14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