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212民初1677号
原告
宁波明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MA2GR1K370)。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众创空间17号8-2。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事由
原告于2024年2月20日申请撤诉,且未交缴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明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