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明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212民初1677号 原告 宁波明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MA2GR1K370)。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众创空间17号8-2。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事由 原告于2024年2月20日申请撤诉,且未交缴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明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