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4636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盐岙村2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AM9T8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4055470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