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0212民初9922号
原告
***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明楼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某俊,男,1971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104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3年8月8日
撤诉时间
2024年2月6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 747元,减半收取58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赖 伟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代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