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活动房有限公司、**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3民初1023号 原告:*****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象山县贤庠镇***芦岙碶头区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8105694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4055470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活动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