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7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沐爱镇***2组9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江北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