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9029号
原告
利辛县志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623MA2W27H75Y)。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复兴路7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春店社区西刘西37-1户,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事由
原告申请撤诉,且未交纳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利辛县志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