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4345号
原告
上海金梧桐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2065958105M),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六层D6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事由
因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上海金梧桐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梧桐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