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381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偃师市民主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81005401444C。
法定代表人:孔利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9986384A。
法定代表人:***。
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偃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019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
2、缴纳执行费。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