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壹壹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90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月24日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坤,开封市新区中信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壹壹捌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5FFUF5E。
法定代表人:吴娟。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9室住所集中地(经营场所:开封市集英街北段未来湖滨花园14号楼附二楼)。
被告:郑州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9986384A。
法定代表人:张瑞洪。
地址:郑州市。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诉被告开封壹壹捌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壹壹捌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壹壹捌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耿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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