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5民初1337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郑州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100399986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郑州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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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