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182行审206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操,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汪沟村和***惠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7806295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自然资罚决字(2018)第017号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荥阳市城关乡汪沟村和***惠场村土地18706.18平方米建水稳站,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18年4月23日,申请人作出荥自然资罚决字(2018)第017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在依法催告后,对该处罚决定中“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1630.61平方米及硬化地坪3036.49平方米”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自然资罚决字(2018)第017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自然资罚决字(2018)第017号处罚决定书中“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1630.61平方米及硬化地坪3036.49平方米”准予强制执行,由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