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

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2执245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住荥阳市广武镇天伦大道北段。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先后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路查控系统,向各金融机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信息和存款情况、是否购买有证券、车辆,是否开办有公司等情况;3、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情况;4、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询问。5、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通过调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