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

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宝鸡金柯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天伦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丹。
被执行人:宝鸡金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九号院2幢2单元0702号。
法定代表人:金江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6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1月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宝鸡金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宝鸡金柯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前往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宝鸡金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宝鸡金柯商贸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宝鸡金柯商贸有限公司在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宝鸡金柯商贸有限公司的下落;
四、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宝鸡金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