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94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开锦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建
书  记  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