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83民初1671号
原告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华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开锦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凤、罗昌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开锦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鼎华公司与天开锦城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鼎华公司、天开锦城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鼎华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供货,现天开锦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对鼎华公司要求天开锦城公司支付货款1914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鼎华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鼎华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鼎华公司向天开锦城公司承建的邛崃市临邛镇318国道西侧“蓝光COCO时代”项目景观工程供应混凝土。天开锦城公司与鼎华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主要约定产品规格、单价、付款方式即天开锦城公司于每月25日前支付对账金额的80%,余下20%下月累计支付,直到供货完成,完成后15日内办理结算,60日内付清余款,违约责任即供货延迟1日以上,需支付合同款项5‰违约金,供货延迟2日以上,天开锦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若未按时付款,按照合同未付款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鼎华公司按约供货,于2016年12月14日完成所有供货义务,货款总金额为391410元。2017年1月12日,双方经结算,天开锦城公司尚欠鼎华公司货款291410元。后天开锦城公司陆续履行支付义务,截止2017年11月9日,天开锦城公司向鼎华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欠货款191410元。 上述事实,有《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QQ聊天记录、QQ邮件往来截屏、银行交易明细、发货单、发票、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对事实予以确认。
一、被告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9141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914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倍,自2017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3元,由被告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力平
书记员  魏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