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2民初2494号
原告成都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倩
书记员 罗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