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2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金桂西街26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77489.91元,已执行0元),执行中,因该案涉及人员属劳动仲裁,因全部申请人并非同一权利主体,不应在同一案件中申请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其共同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彭劳人仲委案字【2018】第00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兴
审判员钟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