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雷战力、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战力,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亮,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安置小区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19号。
法定代表人:牛先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登封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望箕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北,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雷战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杰公司)、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牛公司)、登封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战力申请再审称,1.鸿杰公司提交的录音及两份《证明》只是雷战力与两个班组之间的约定,该约定在雷战力与鸿杰公司之间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雷战力从未与鸿杰公司约定放弃工程款的主张,生效判决仅依据该录音及两份《证明》就认定雷战力只获取机械租赁及损耗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雷战力提交的两份结算单与鸿杰公司提交的结算单相互印证,客观真实,生效判决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却对雷战力的工程款请求不予支持系适用法律错误。3.鸿杰公司擅自扣押雷战力的机械设备必然产生相应损失,生效判决以雷战力没有证据为由对扣押设备期间的损失不予支持错误。4.雷战力作为施工劳务人员代表与鸿杰公司签订的《东挡土墙南段喷锚支护施工承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有权依据合同向被申请人主张合同约定的劳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综上,雷战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雷战力要求鸿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雷战力与鸿杰公司签订的《东挡土墙南段喷锚支护施工承包合同》,因雷战力没有相应的作业资质,应属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雷战力实际组织人员进行了部分施工,鸿杰公司也对雷战力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故雷战力依据双方结算的工程量请求鸿杰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应予以支持。2018年10月30日,在鸿杰公司、雷战力及其班组人员参与下,几方对工程款如何支付进行了协商,并出具了《证明》,约定“施工队工资由甲方直接支付,雷战力只获取机械租赁及损耗费”。而雷战力与鸿杰公司签订的《东挡土墙南段喷锚支护施工承包合同》第四项合同价格约定:“总体实行包工不包料,乙方(雷战力)负责相关设备及耗材,包括人工、打孔、机械、附属设备及附材等。”由上述约定可知,工程款主要由工人工资、相关设备的费用及耗材费用组成。该合同约定也与《证明》的内容互相印证,即工人工资由鸿杰公司直接支付给两个施工班组,其余的相关设备的费用及耗材费用即机械租赁及损耗费应由鸿杰公司支付给雷战力。故依据双方均认可的工程量、工人工资价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可以计算出机械租赁及损耗费用,生效判决认定雷战力要求支付的工程款不是双方约定的机械租赁及损耗费,并据此驳回雷战力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当。同时,生效判决认定劲牛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缺乏事实依据。综上,雷战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辛季涛
审判员  李百福
审判员  蒋瑞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一鸣
书记员伊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