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凌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民初127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告:郑州凌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4EQ5D3Y,住所地:登封市市区少林大道北京大鸭梨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跃克。
被告: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991677820,住所地:登封市卢崖瀑布景区(锦鹏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书彬。
被告: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891610703,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锦鹏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洋洋。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焦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