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雷战力、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终10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战力,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跃武,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安置小区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19号。
法定代表人:牛先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东,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登封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望箕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慧,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雷战力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登封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战力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工程款项321520元,被上诉人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在欠付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8月10日签订了《东挡土墙南段喷锚支护施工承包合同》,2019年2月11日双方解除了该合同,2018年10月23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对工程款项如何支付作了约定,上诉人投入大量机械设备,带领工人对设备进行操作、维修、购买各种耗材来进行施工,在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对工程款如何支付进行协商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要求支付工程款项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机械租赁费和损耗费为104900元事实错误,104900元是上诉人主张的损失费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机械租赁费和损耗费用。
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无理缠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登封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述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合理,请求维持原判。
雷战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7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扣押机械设备期间损失费104900元;3、判令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登封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鸿杰建筑将劲牛建筑承建的挡土墙工程承包后,又将东挡土墙南段喷锚支护工程承包给雷战力,2018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东挡土墙南段喷锚支护施工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2018年10月23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10月30日在鸿杰建筑、雷战力及其班组人员参与下,对工程款如何支付进行了协商,协商过程进行了录音,并达成了书面意见,明确雷战力只获取机械租赁及损耗费,班组人员的工资由鸿杰建筑直接支付,雷战力垫付的生活费45900元由鸿杰建筑支付给雷战力。2019年2月21日候朝杰向雷战力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雷战力与鸿杰建筑签订的《东挡土墙南段喷锚支护施工承包合同》,因雷战力没有相应的作业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为无效合同,但双方发生纠纷后,鸿杰建筑对雷战力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明确了鸿杰建筑直接支付给雷战力的费用,一项为雷战力垫付的生活费45900元,一项为机械租赁及损耗费,上述解决争议的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因此雷战力要求鸿杰建筑支付45900元生活费和机械租赁及损耗费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应予支持,但机械租赁及损耗费104900元的诉讼请求,雷战力并没有向该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因此该项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该院不予支持;雷战力要求鸿杰建筑支付32152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劲牛建筑在涉案工程中的地位属于发包方,雷战力属于实际施工人,劲牛建筑与雷战力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雷战力要求劲牛建筑连带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但雷战力可以要求劲牛建筑在欠付鸿杰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内对雷战力承担责任。
天中实业作为业主,雷战力要求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鸿杰建筑否认其与雷战力存在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辩论意见,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雷战力垫付的生活费459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2月18日开始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雷战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2元,其中由原告雷战力负担3712元,被告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战力与被上诉人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东挡土墙南段喷锚支护施工承包合同》,因雷战力没有相应的作业资质,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为无效合同,但双方发生纠纷后,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雷战力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明确了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雷战力的费用有两项,一项为雷战力垫付的生活费45900元,一项为机械租赁及损耗费,上述解决争议的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履行。现上诉人雷战力要求被上诉人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1520元,但双方约定的是支付机械租赁及损耗费,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乙方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五金耗材、包检测合格、包机械设备(混凝土、钢筋、水、电、砂、水泥、石子、钢管、扣件、注浆管、挖土机械由甲方提供),因此,上诉人要求支付工程款321520元,不是双方约定的机械租赁及损耗费,故原审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支付扣押其机械设备期间的损失费104900元,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审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雷战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3元,由上诉人雷战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常爱萍审判员王燕燕审判员陈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娄      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