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85民初1080号
原告: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办事处少林大道东段锦鹏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4DC1R90。
法定代表人:赵建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和,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安置小区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991677820。
法定代表人:张书彬,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飞,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被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原告另行拆除施工的费用10万元(待鉴定后另行追加);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原告另行拆除施工的费用2202026.61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23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具体承包范围以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提供的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为准;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查标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320万元,工期36天(从2019年1月26日至3月4日)。施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书面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虽按时进场开始施工,但未按照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提供图纸上的内容进行施工;存在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施工的情形。被告施工的工程根本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查标准。基于上述客观实际情况,被告迟迟不将工程交付给原告验收,经原告多次口头催促无果。2021年9月7日,原告通过邮政快递把书面《催告履行返工、修理、改建通知书》和现场不合格工程的现场照片邮寄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而被告在第二天接到书面通知后置若罔闻,更不与原告协商妥善解决后续事宜,直接造成被告承包的工程至今不能交付投入使用。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诉至法院。
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应依据原告为答辩人提供的未加盖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的任何图章的施工白图作为双方约定施工图纸的依据。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锦鹏生态庄园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具体施工内容以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提供的图纸为准,答辩人从未接收到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提供的加盖设计院印章的图纸,收到的是未加盖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的任何图章的施工白图,设计编号:YT18-H10,并且答辩人已按照图纸完工,不存在未按照图纸施工、更不存在偷工减料及使用材料不合格的情况,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图纸设计的使用期限为12个月,至今早已超过设计期限。本边坡防护工程为临时性喷浆边坡防护,按照原告提供给答辩人提供的图纸设计(白图)要求,设计使用年限为12个月。2019年5月底全部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工程完工后,答辩人多次催促原告组织验收,但原告再三推诿不予验收,却将工程投入使用。该工程2019年5月底投入使用,使用期限应予2020年5月底已经到期,2020年6月中、下旬二次航拍时该工程没有任何塌陷,各项工程完整无损,由航拍视频,该工程从完工至今已近三年,远远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规定的12个月。
3、护坡坍塌是因7.20特大洪灾造成,与答辩人没有关系。2021年7月20日郑州遭遇百年不遇的洪灾,郑州地区很多工程项目、设施、道路坍塌,答辩人施工的部分工程也同样造成坍塌,这是天灾,不是人力可以抗拒的。且本项目因国家政策等原因,责令其无限期停工,造成该项工程长期被雨水侵蚀。本工程出现坍塌是因郑州全市范围内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洪灾,属于不可抗力,与答辩人施工质量没有关系。被洪水冲毁工程数不胜数,全市上下各行各业都在统计洪灾损失,争取政府补贴。原告也应该向政府上报该工地的各项洪灾损失。原告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具体承包范围以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提供的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为准;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查标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320万元,工期36天(从2019年1月26日至3月4日)。施工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书面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时进场开始施工,2019年5月13日原告对被告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进行了阶段性验收,验收意见为:素喷不予计算面积,资料补完整。2019年5月底完工后,双方没有验收交付,原告下一段的工程已经进场施工。2021年9月7日,原告出具《催告履行返工、修理、改建通知书》,要求被告三日内履行返工、修理、改建义务,逾期将解除合同。当日通过邮政快递把《催告履行返工、修理、改建通知书》和现场不合格工程的现场照片邮寄给被告。被告2021年9月9日收到,9月10日出具《回复函》,内容为:1.从未接收到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提供的蓝图,收到的是未加盖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图章的施工图纸;2.本边坡防护工程为临时性喷浆防护,使用年限为一年,已远超使用年限;3.原告欠付工程款等造成农民工上访。认为其不存在返工、修理、改建义务,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2022年2月14日,河南鼎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登封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土钉、锚索的规格、直径、布置和相关构造,及喷射混凝土面层内钢筋网的布置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相关图纸设计要求。河南正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施工现场及施工图纸,依据鉴定报告做出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基坑支护拆除+加固工程预算书,预算为2202026.61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照双方《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予2019年3月4日完工,应当每月5日由施工单位上报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价表,由甲方现场实际验收核定后,付已完成工程量的90%.待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回填至+0.000,经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所有相关工程资料移交发包人及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30日内结算完毕。但至一审庭审时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验收移交义务,被告辩称多次催促原告组织验收,但原告再三推诿不予验收的理由因无提交证据不能成立。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合同应当解除。2019年5月底完工后,双方没有验收交付,原告下一段的工程已经进场施工,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及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保修责任,原告下一段的工程已经进场施工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但不能免除被告对案涉工程质量返修、保修义务。河南鼎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相关图纸设计要求。河南正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拆除+加固工程预算书,预算为2202026.61元。被告应承担该笔费用。被告辩称施工依据是未加盖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的任何图章的的理由,因双方合同约定为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提供的施工白图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基坑支护设计图纸,显然设计图纸应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加盖公章的图纸,被告辩称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第八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锦鹏生态庄园二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修复等各项费用2202026.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计16600元,鉴定费55000元,由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