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初132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正,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办事处少林大道东段锦鹏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4DC1R9Q。
法定代表人:赵建功。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南村安置小区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991677820。
法定代表人:张书彬,执行董事。
***与***、郑州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绍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