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民初6955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991677820,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安置小区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娟,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凌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