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8634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建林街德杰巷强胜胡同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附1号院2号楼2单元3层42号。
法定代表人:史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玉凤,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沿山路东方瑞景9号楼2单元3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星刚,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1区4号。
法定代表人:侯海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永,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晓林,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公司)、被告刘玉凤、被告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被告刘玉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星刚,被告通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文彬,被告港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通业公司、刘玉凤、港华公司支付***劳务费79018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通业公司、刘玉凤、港华公司支付***劳务费529200元。事实和理由:***给港华公司承包的分包给通业公司、刘玉凤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组织劳务施工,刘玉凤收取***施工保证金十万元。***为通业公司、刘玉凤、港华公司组织颜家村施工227户,每户1200元,共计272400元,中井村施工216户,每户2450元,共计5292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通业公司辩称,1.通业公司不认识***,与***也没有业务关系。2.通业公司没有收到***所交纳的保证金。3.通业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本案刘玉凤,并且将应支付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综上三点,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通业公司的诉请。
刘玉凤辩称,2019年10月25日,港华公司与通业公司签定《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刘玉凤系该合同项目经理,合同签订后刘玉凤组织人员施工,该工程施工分多个小组,***只是施工小组代表,施工结束后刘玉凤支付***223180元劳务费,不存在拖欠情况,该工程刘玉凤共支付各施工小组劳务费743948元。港华公司截止至今拨付款项为717484元,刘玉凤支付劳务费已经超出拨付款,加上材料费、运费、差旅费等费用近15万元。刘玉凤承包案涉工程已经全部支付完工人工资,刘玉凤与***不存在工程转包、分包情况,***称案涉工程由其全部施工,完全是虚构的。综上,***主张劳务费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希望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港华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系港华公司合法分包给通业公司负责具体劳务施工,港华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进度款付款义务,而通业公司至今尚未与港华公司完成相应结算,港华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付款责任。(1)案涉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工程系由港华公司与通业公司签署《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港华公司依约将该项目工程交由通业公司进行了具体实际现场施工。(2)港华公司已经严格按照与通业公司签署的相关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进度款付款义务,但截至本案开庭之日,通业公司仍未与港华公司完成相应结算,且经港华公司多次催促结算,通业公司仍未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因而港华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责任。2.港华公司与***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因而本案不应适用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权要求港华公司承担付款责任。(1)案涉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工程系由港华公司依法劳务分包给了通业公司,通业公司组织***等工人实际进行了施工,因而欠付***劳务费用的主体系本案通业公司,而并非港华公司,***仅能向通业公司主张劳务费用,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港华公司主张劳务费用。(2)案涉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仅提供相应劳务,相关主材、辅材等全部由港华公司提供,因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因而本案不应适用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权要求港华公司承担付款责任。3.***主张的劳务费用数额过高,其主张的数额并非其负责完成施工的相关村居项目的全部劳务费用。***主张的劳务费用单价其实是港华公司与通业公司进行相应结算的劳务费用单价,而且也并未扣除实际施工过程中其领取使用的镀锌管件、钢制管件、套筒、管头等辅材费用。(1)***主张的中井村、颜家村、西八户村三项村居工程中每个村居工程的劳务费用单价并非是其应得的劳务费用单价,而是港华公司与通业公司进行相应结算的劳务费用单价。(2)因通业公司至今未按照《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向港华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也并未与港华公司完成全部结算,而***作为通业公司组织的工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镀锌管件、钢制管件、套筒、管头等辅材,根据港华公司与通业公司签署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结算办法相关约定,该等辅材费用应当在结算时从全部劳务费用中予以扣除。(3)因立柱、地埋工程尚未完成结算,故对于***主张的立柱、地埋劳务费用尚无法核实计算。综上,港华公司认为,港华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依法分包给了具有施工资质的通业公司,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进度款付款义务,港华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港华公司与***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要求港华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且***主张的劳务费用数额过高,故请求法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对港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工程施工合同
(一)2019年10月25日,港华公司(甲方)与通业公司(乙方)签订《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作对象:甲方承接工程中需要的劳务施工作业。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甲方根据工程计划及时向乙方提供……第十一条合同金额、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1、合同金额:1.1村居项目的燃气工程,安装部分按照分包暂定单价1200元/户(税率3%,含辅材费用)和分包暂定户数确定分包合同暂定金额;甲方根据完工村居项目实际户数进行核算,确定最终安装分包结算金额;1.2乙方所施工的清洁取暖村居项目燃气工程属于居民楼的,安装部分按照《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客户项目分包结算办法2018(试行)》执行……4、结算款及质保金支付方式:工程全部完工按照甲方要求递交合格竣工资料(含结算资料)后,支付至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按照港华公司要求进行支付。5、主材部分全部由甲方提供,乙方需自购甲方认可的镀锌管件、生料带、环氧漆、银粉漆、防锈漆、焊条、管卡、油带、保护袋、腻子等辅材。其中镀锌管件必须从甲方指定供应商处购置;油带、保护带、腻子、环氧漆为甲方代购,费用在结算时由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工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要求
(二)2019年11月2日,通业公司(甲方)与刘玉凤(乙方)签订《项目部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书》,主要约定:本项目为独立核算,实行自负盈亏。如因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民事刑事纠纷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甲方代为乙方承担了相应责任,乙方应将甲方代为支出的款项及时向甲方补足,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本项目工程为施工总承包,如乙方未能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业主)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等,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随时对项目全面接管,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三)***与刘玉凤未签订书面合同。
二、资金给付
2019年10月20日,***指示王玉兰通过尾号为0302的银行账户向刘玉凤尾号为9098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49000元。
2019年10月21日,***指示王玉兰通过尾号为0302的银行账户向刘玉凤尾号为9098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49000元。
2019年10月21日,***指示谢晓晖通过微信向刘玉凤转账支付1100元。
三、工程量确认
2021年4月《证明》载明:***施工安装队在济南港华燃气安装工程量(中井村216户,每户2450元,合计529200元)。港华公司工作人员王东在其上手书:户数属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其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第一,刘玉凤与通业公司在庭审中均认可,刘玉凤借用通业公司资质,与港华公司签订《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第二,刘玉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0月31日刘玉凤向***发送消息:“你安排完了就行了,既然一起合作了,咱们得同心同德才好。”综合审查刘玉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刘玉凤与***达成了合作合意,***向刘玉凤支付部分工程保证金,由刘玉凤借用通业公司资质承揽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的劳务。故***不属于前述法律所指实际施工人。
《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载明:“4、结算款及质保金支付方式:工程全部完工按照甲方要求递交合格竣工资料(含结算资料)后,支付至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按照港华公司要求进行支付。5、主材部分全部由甲方提供,乙方需自购甲方认可的镀锌管件、生料带、环氧漆、银粉漆、防锈漆、焊条、管卡、油带、保护袋、腻子等辅材。其中镀锌管件必须从甲方指定供应商处购置;油带、保护带、腻子、环氧漆为甲方代购,费用在结算时由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现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港华公司未与通业公司、刘玉凤进行结算,劳务费总额及需扣除金额均无法确认,庭审中各方对劳务费金额亦未能达成一致。***诉请通业公司、刘玉凤、港华公司支付劳务费5292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02元,减半收取计635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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