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432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7月14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江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786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江汉园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江汉园林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