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通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民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通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经济开发区中心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建工路中段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峰,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山西通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依法通知上诉人山西通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48元,但上诉人山西通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通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