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7民初40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原告:**,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翠花,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建工路中段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军、**与被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陆军、***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吉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