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981民初420号
原告:丰镇市磊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丰镇市磊鑫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丰镇市磊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丰镇市磊鑫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2元,减半收取计8071元,由原告丰镇市磊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志 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珠拉其其格
书 记 员 常 敏 琪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