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81民初74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22日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16日生,现住山西省阳高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四十五岁,**市人,现住**市。
被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工路中段北,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