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马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81民初73号
原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建工路中段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贵元,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文明路399号30号楼341号,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侯马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呈王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绍峰,山西光普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马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