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081民初1048号之一
原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建工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该公司财务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贵元,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侯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儿子),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现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女儿),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现住临汾市。
原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晋108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该判决,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晋10民终88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1800元由原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敏
人民陪审员周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