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万维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807黄山市万维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807号
原告:黄山市万维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南滨江(西)路8号一江园15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11708603K(1-1)。
法定代表人:路可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黄山市万维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月18日书面通知原告,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其他法定减、缓、免诉讼费的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