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万维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807黄山市万维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807号
原告:黄山市万维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南滨江(西)路8号一江园15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11708603K(1-1)。
法定代表人:路可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黄山市万维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月18日书面通知原告,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其他法定减、缓、免诉讼费的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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