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诉前调确254号
申请人:***,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彦,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子生。
申请人:任子生,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青,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系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子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子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2年5月16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刘春燕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子生支付***工程款345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11500元,2023年1月18日前支付11500元,2023年5月1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11500元,***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当事人保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子生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子生同意***向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履行的款项;
三、双方当事人将本案的证据已全部提交且没有其他新的证据;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子生于2022年5月16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刘春燕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