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诉前调确234号
申请人:***,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绍兵,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老城镇运河大道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08512911XB。
法定代表人:任子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青,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系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4月28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刘春燕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工程款75930.87元,***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当事人保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将本案的证据已全部提交且没有其他新的证据;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刘春燕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祝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