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初1862号
原告:***,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果里村育英学校前邻(久川礼仪幼儿园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0512911XB。
法定代表人:任子生,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延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齐晓阳
书 记 员 宋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