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8执保788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汉卿,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史某,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任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申请人:张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吴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某、任某、张某、吴某1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某、任某、张某、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0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某、任某、张某、吴某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艳然、任子志、张占国、吴书兰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788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生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