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财保337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汉卿,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任子生,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任子生,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史艳然,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申请人:张占国,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吴书兰,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子生、史艳然、***、张占国、吴书兰1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子生、史艳然、***、张占国、吴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久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子生、史艳然、***、张占国、吴书兰银行存款170万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已预交,立案后根据裁判结果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