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1财保153号
申请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环保产业科技园正大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735558283。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标,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县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5576299736。
法定代表人龙燕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675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675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福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彭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