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

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双峰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执保418号
申请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男,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735558283。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5576299736。
法人代表:龙燕清,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荣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罗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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