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

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执异42号
异议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正大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735558283。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标,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对本院扣留被执行人***以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名义在双峰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双峰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工程的工程款及质保金87万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权益及社会公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少君
审判员  贺建华
审判员  朱 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桂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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