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321民初3171号
原告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正大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标,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朝华,男,汉族,住**县。
被告**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县永丰镇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龙燕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海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朝华、刘标,被告**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海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7年3月通过竞标取得被告**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施工业务,项目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95152.9元、履约保证金468800元、质保金422800元合计1186752.9元,另垃圾清运车一台与垃圾箱五台款13万元。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5152.9元、履约保证金468800元、质保金422800元合计1186752.9元,垃圾清运车一台与垃圾箱五个款13万元;并自2020年9月2日起以逾期支付金额每日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由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与诉讼费。
被告**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履约保证金468800元、质保金422800元没有异议;工程款已支付182028.8元,尚欠113124.1元;不存在垃圾清运车一台与垃圾箱五个款13万元。原告款项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冻结,被告无法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3月9日签订《**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一期)工程货物招标合同协议书》,项目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95152.9元、履约保证金468800元、质保金422800元合计1186752.9元。**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1149号执行案件已划拨182028.8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3124.1元、履约保证金468800元、质保金422800元合计1004724.1元。目前该笔资金因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执59号冻结335000元、**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103号冻结87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合计1004724.1元,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出垃圾清运车一台与垃圾箱五个款13万元,但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本案不予支持;原告款项被法院冻结导致被告不能支付,由原告自行通过法律途经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款项1004724.1元,该款项被法院冻结,由原告自行按法律途径解决,冻结措施解除后,除被法院依法扣划的款项外,被告及时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原告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风雷
人民陪审员 王乐中
人民陪审员 胡清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涛
代理书记员 贺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