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彭育松,双峰县和森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娄底市人,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正大路**。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双峰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龙燕清,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以本院(2021)湘1321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杨红清、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原告***与被告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双峰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2021)湘1302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因:1、娄星区法院作出的(2018)湘1302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及娄底市中院作出的(2019)湘13民终361号终审判决书均确认了:①双峰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项目是杨红清与彭成军共有的土建施工权项目。因两人不能共同组织施工,现结算由杨红清全权负责该工程施工;②该土建施工项目与湖南五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上都写***姓名,收款账号也用***名字所开户的银行账号。而娄星区法院的(2021)湘1302执异127号裁定书上却违背已生效的判决书确认杨红清是实际施工负责人的事实,而认定第三人***是双峰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项目工程的承建人,故申请人认为娄星区法院在此一事实的认定上是错误的。2、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发出的(2019)湘1302执17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双峰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扣留杨红清、***以湖南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双峰县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项目工程款547884元及4月7日发出的(2020)湘1302执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双峰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扣押杨红清以湖南五星重工的名义承建的双峰县环保推进项目工程款335000元,这足以说明杨红清是该工程的全权负责人。3、第三人***与湖南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双峰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双峰县人民法院达成的(2021)湘1321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否决了娄星区法院(2018)湘1302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及娄底市中院作出的(2019)湘13民终361号终审判决书认定的第三人杨红清是双峰县环保推进项目的全权负责人的客观事实。4、***与杨红清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由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湘132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并由双峰县人民法院向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参与债权分配函。故被申请人***利用其签订合同的优势地位,撇开了双峰县环保推进项目的全权负责人杨红清,与另外两位被申请人签订了(2021)湘1321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杨红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杨红清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再审(2021)湘1321民初136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归纳***的再审申请,即***对杨红清拥有的债权,已经本院(2020)湘132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双峰县农村环境整治推广项目是杨红清与彭成军共有的土建施工权项目,因两人不能共同组织施工,故由杨红清全权负责该工程施工,但该土建施工项目与湖南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上都写***姓名,收款账号也用***名字所开设的银行账号;***利用其签订合同的优势地位,撇开双峰县环保推进项目的全权负责人杨红清,与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和双峰县蓝天环保科技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签订的调解协议,不仅侵害了杨红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杨红清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双峰法院(2021)湘1321民初1363号民事诉讼案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杨红清,该案应当再审。
被申请人湖南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提出意见称,***非案件当事人,不具有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民事调解书的再审应当符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的结算以及费用的支付系自有处分本身民事权益的行为,不涉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情形,***无权提出异议;***提出的异议应当是针对《双峰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项目(一期)协议书》工程款的领取方式;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结算工程款并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已履行完毕;双峰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不符合准予再审的条件;请求依法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诉管辖的原则是提级管辖原则。只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当事人一方系湖南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与双峰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公民,故本院不能成为本案的申诉管辖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 福 江
审 判 员 王 平 凡
审 判 员 贺 建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卓 卓
书 记 员 肖卓卓(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