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某某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娄星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正大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735558283。
负责人王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永丰镇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5576299736。
负责人龙燕清,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400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桂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罗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