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执保216号
申请人:***,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正大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735558283。
负责人:王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双峰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5576299736。
负责人:龙燕清,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双峰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13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五星重工有限公司、双峰县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1363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荣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如鹤